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三、申请资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 1998年 9月 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 1998年 9月 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遗失声明。 四、申报方式 公众聚集场所投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检查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书面检查意见。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