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 — 1998
前 言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DIS 7165—1995《消防──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和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对GB 4402—8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毛毅平、陈兴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维修与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7—81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 mm)
GB 1804—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4066—94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060—94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A 90—94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型式与规格
3.1 型式
该种灭火器是通过贮气瓶的气体压力作为驱动源来喷射灭火剂。贮气瓶在灭火器上安装型式分为外装式和内装式。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GN 11的规定。
标记示例: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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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灭火器型号中干粉灭火剂特征代号不标注(除碳酸氢钠干粉外)时,应用文字或基料的化学分子式标明其名称。 |
2 |
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应标明其磷酸二氢铵的含量。 |
3.2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的干粉灭火剂重量划分,系列规格为分
注:括号内的规格应尽量不采用。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参数
表 1 一般要求
灭火器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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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剂量,kg |
1±0.05 |
2±0.06 |
3±0.08 |
4±0.08 |
5±0.10 |
6±0.12 |
8±0.16 |
10±0.20 |
喷射滞后时间,s |
≤5 | |||||||
喷射剩余率,% |
≤15 |
表 2 具有灭B、C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灭火器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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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喷射时间,s |
≥8 |
≥10 |
≥14 | |||||
喷射距离,m |
≥3.0 |
≥3.5 |
≥5.0 |
表 3 具有灭A、B、C类火的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灭火器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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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喷射时间,s |
≥8 |
≥13 |
≥14 | |||||
喷射距离,m |
≥3.0 |
≥3.5 |
|
≥5.0 |
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喷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5 s;
b)喷射剩余率应不于大15%。
4.2 机械强度
4.3 结构要求
4.4 材料
4.5 制造工艺
4.6 密封性能
4.7 外观质量
4.8 贮气瓶
5 试验方法
5.1 喷射性能试验
5.1.1
注: |
如采用干粉灭火剂收集盘测量有效喷射距离时,在喷射方向前方放置五排接粉盘。每排五只,尺寸为 |
5.2 灭火性能试验
灭火性能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2,6.3的规定。
5.3 强度试验
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强度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8的规定。
5.4 塑料件试验
塑料零件的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12的规定。
5.5 振动试验
灭火器的振动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5的规定。
5.6 腐蚀试验
灭火器的腐蚀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7的规定。
5.7 密封性能试验
制造厂应对每只贮气瓶进行下列的气密性浸水试验和存放试验:
a)浸水试验:将贮气瓶直立放置在50℃~
b)存放试验:将浸水试验合格的贮气瓶逐只称量后,放置在室内常温下15 d,然后再逐只复称。前后二次称出的重量应相等。
5.8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11的规定。
5.9 冲击试验
灭火器的冲击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6的规定。
5.10 操作力试验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10的规定。
5.11 使用寿命试验
灭火器的使用寿命试验按GB 4351—1997中6.13的规定。
5.12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贮气瓶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按GB 4351—1997中6.9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应经制造厂质检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 产品的型式检验、进出口检验及仲裁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6.3 试样的抽取及结果评定应按GA 90的规定。
7 标志和包装
7.1 灭火器的标志应符合GB 4351—1997中8.1的规定。
7.2 灭火器的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出口包装应按出口包装的规定执行。
包装箱外面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b)内装数量(具);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mm)×宽(mm)×高(mm);
d)整体重量(kg);
e)产品出厂日期或序号;
f)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g)“小心轻放”、“注意防潮”、“严禁曝晒”等字样或标记。
7.3 灭火器的贮存温度为-
8 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要求应符合GA 95的规定。
9 手册
9.1 使用者手册(使用说明书)
灭火器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和要求使用,每具灭火器应提供一份使用者手册,手册的内容应符合GB 4351—1997中9.1的规定。
9.2 维修手册
生产厂应对灭火器备有一份维修手册,当有要求时应可以附送。手册的内容应符合GB 4351—1997中9.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