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0月2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本着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消防安全要求的原则,从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主体责任、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提供了依据。
一、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突出重中之重。在科学研判全省火灾形势和社会单位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以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或发生火灾事故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为基本考量准则,综合考虑建筑面积和高度、使用性质、设备容积储量、使用人员等因素,明确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量化界定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允许各市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二、确定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强化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投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至少有2人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对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或场所有2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的,《规定》要求应确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业主(使用人)发生变更、经营业态发生变化或进行局部改造、内部装修时,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和业主(使用人)应相互告知,并落实各自责任;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联合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高危单位应当强化防火检查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逐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巡防系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1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规定》还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通过经济杠杆降低火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