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消防法规特征
日期:2015/1/6 人气:895
消防维保提醒:
1、独有特征
(1)有专门的调整对象,消防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有关消防安全的社会关系,即解决诸如:动火用火、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使用电器设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有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矛盾,以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危害。
(2)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段如监督、检查、查封、停产、吊销营业执照、传唤、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
2、共有特征
(1)意志性和利益性。我国消防法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对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人民人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服务。
(2)规范性和平等性。消防法规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上的权利和义务,是衡量和评价人们消防行为的准则。消防法规的这种规范性,对任何人都适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消防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消防法规之外,凌驾于消防法规之上的特权。
(3)强制性和权威性。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表明法是一种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一切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作为国家行政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消防法规,是通过国家立法将消防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固定化制度化由特殊的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包括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同时,它又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警察来贯彻执行的,因南而,它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4)连续性和稳定性。消防法规一经制定和颁发,就在若干年限内不间断地贯彻执行。它是概括的、定型的,是反复适用的、普遍有效的。除按照法定程序可加以改变外,不依任何人,事变动而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造成空白,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性。制定消防法规又要注意其历史的连续性,不能中断历史,在制定新的消防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原有的同类法规的有关规定,吸收其适合新情况的部分,予以发展,坚持其有机连续性。
(1)有专门的调整对象,消防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有关消防安全的社会关系,即解决诸如:动火用火、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使用电器设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有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矛盾,以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危害。
(2)有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手段如监督、检查、查封、停产、吊销营业执照、传唤、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
2、共有特征
(1)意志性和利益性。我国消防法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反映广大劳动人民对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人民人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服务。
(2)规范性和平等性。消防法规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上的权利和义务,是衡量和评价人们消防行为的准则。消防法规的这种规范性,对任何人都适用,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消防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消防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消防法规之外,凌驾于消防法规之上的特权。
(3)强制性和权威性。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表明法是一种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一切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作为国家行政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消防法规,是通过国家立法将消防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固定化制度化由特殊的强制手段来保证实施的,包括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同时,它又是由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警察来贯彻执行的,因南而,它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4)连续性和稳定性。消防法规一经制定和颁发,就在若干年限内不间断地贯彻执行。它是概括的、定型的,是反复适用的、普遍有效的。除按照法定程序可加以改变外,不依任何人,事变动而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造成空白,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性。制定消防法规又要注意其历史的连续性,不能中断历史,在制定新的消防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原有的同类法规的有关规定,吸收其适合新情况的部分,予以发展,坚持其有机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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