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护保养规范 GA 95—1995 1995-12-1

日期:2012/5/14 人气:4033

GA 95—1995  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1995—12—01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检查

3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维修技术要求

4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灭火器筒体

42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225款的规定。

4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6条的要求。

49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 4351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筒身上的铭牌

4151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灭火器的报废

5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筒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 报废年、月;

c 维修单位名称;

d 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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